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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晓庄学院实验小学
网络信息发布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网络信息发布管理,促进学校各级网站的信息采编、审核、发布工作规范化、制度化,保障学校网络信息发布的权威性、及时性、准确性、严肃性和安全性,根据国家《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法》、《计算机信息系统国际联网保密管理规定》、《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以及省市网络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和学校《网络信息安全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网络信息发布平台,包括且不限于学校主网站、移动终端微网站、微博、微信公众号和服务号等。
第三条 学校网络信息发布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原则。
第四条 学校教育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对网络信息发布和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技术处负责技术支持,各相关处室负责学校主网站有关栏目及其它网络发布平台的信息采编、审核、发布工作。
第五条 各处确定一名熟悉本部门工作情况并懂得一定计算机知识的工作人员作为网络信息员,并签订信息保密协议。具体负责本部门承担的学校主网站有关栏目、其它网络发布平台的信息发布管理工作;收集整理本部门或本部门工作相关的有价值的信息资料,经部门责任人审批后及时提交学校网络信息发布平台分类发布;参与学校网络信息发布平台的值守工作,及时处理或上报相关网络舆情,保障校园网络信息安全。
第六条 信息发布管理工作实行责任制。各处室负责人为信息审核和发布的责任人。经网络对外发布的信息,由信息发布部门审核信息内容、党政办或办公室总把关并决定在内网或外网发布。
第七条 各处室和个人在招生、宣传、推广等工作中,不得自行开设含有学校名称的二级网站、微博、微信公众号和服务号、QQ群、百度贴吧、讨论版等网络信息发布平台,避免出现与学校的正式发布信息不对称。如确因工作需要,须经学校教育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审核批准、登记备案,做好网络信息发布主平台的有力补充。
第八条 日常工作中,网络信息管理员应保证所负责的信息发布平台的信息更新率达每月一次。如遇特殊情况,应即时信息、即时发布,滞后的信息不应超过10天,提高时效性、可读性和效率。
第九条 发布的信息必须符合国家法律规定,内容必须健康,严禁制作、复制、发布、传播、链接含有下列内容的信息:煽动分裂国家,煽动抗拒、破坏宪法和国家法律,泄漏国家机密,危害国家安全,捏造或歪曲事实、散布谣言、侮辱他人,宣传封建迷信、淫秽、色情、暴力、凶杀、恐怖等言论或新闻。
第十条 对于申请并获取管辖权限而又没有认真履行职责的部门,技术处将发出通知限期整改,逾期不予整改的部门,将取消其信息管辖权限并收回相应的信息空间或不予链接。
第十一条 学校教育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每年对各级网络信息发布平台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并对符合工作要求的部门和信息员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学校教育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2018年5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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